1月8日上午,江蘇省紀委官方消息稱,揚州市江都區公安局原副局長張永根受賄案一審獲刑8年。現代快報記者隨後從儀徵法院獲悉,經審理,被告張永根利用職務之便,先後受賄102萬元,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,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。據瞭解,案發前一天,意識到事態嚴重的張永根曾到處奔走,將90萬元贓款分別交給轄區多個派出所入賬,企圖漂白贓款。通訊員 趙穎穎
  現代快報記者 宋體佳
  上任不到一年就出事了
  據瞭解,1967年出生的張永根,是個地地道道的揚州人,此後也一直在揚州公安系統任職。張永根個人履歷顯示,2002年1月12日任江都市公安局新區派出所所長,2005年6月2日任江都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大隊長,2008年5月19日,任中共江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。直到2013年10月23日,張永根才升任揚州市江都區公安局副局長,主要分管治安大隊,沒想到上任未滿一年就出了事。
  2014年7月14日,張永根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組織調查,次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,同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8月1日被逮捕。隨後被儀徵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,此後,儀徵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。據瞭解,張永根在任職期間,先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現金、購物卡等賄賂總額計102萬元。去年12月16日,儀徵法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永根有期徒刑8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。並對其非法所得的102萬贓款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  據瞭解,從宣判當天算到1月8日,已經過了上訴期,該判決已生效。等待張永根的,是長達8年的牢獄之苦。
  企圖漂白贓款,沒能得逞
  據儀徵法院透露,張永根受賄罪案發和去年5月份“新通揚運河水質異常”有很大關聯。據瞭解,2014年“5·14”新通揚運河水質異常事件發生後,江蘇省環保廳和公安廳組成聯合調查組,進駐大江公司進行全面核查,並帶走四名公司員工配合調查,後雖排除了大江公司與新通揚運河水質異常事件的關聯性,但大江公司仍存在非法排污行為,涉嫌犯罪。此後,大江公司相關案件被移交江都區治安大隊處理,而時任江都區公安局副局長的張永根分管治安大隊,為能在案件處理上得到關照,大江公司負責人先後給張永根送去90萬元好處費。
  此後,張永根曾拿這筆贓款到南京訂購高檔轎車,不過,車子還未拿到手,大江公司相關負責人就已經被帶走調查。意識到事態嚴重,張永根退回60餘萬元購車款,並於2014年7月13日,也就是其接受組織調查前一天,將當時收受的90萬元贓款,分成數額不等的6份,並於當天親自送交給武堅、邵伯、宜陵等江都區公安局下轄6家派出所所長,讓他們將錢款收入派出所財務賬,併為其開出票據。
  據瞭解,當天,張永根輾轉幾個派出所之間,從上午9點多一直忙到下午3時許,總算將90萬元贓款悉數分攤。然而,2014年7月14日,就在其將贓款分出的第二天,一些派出所還沒有將入賬票據交到張永根手上,紀委和檢察院的人就找上了門。  (原標題:受賄102萬,獲刑8年案發前一天還想漂白贓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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